| 
     | 
    
      
         | 
       
      
            公司新闻
          
  | 
       
      
        |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2] [3] [4] | 
       
      
            2.3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原水电部水文仪器检测中心)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门外铁心桥街95号 
邮 编:210012 
电 话:025- 52891891或52898333 
传 真:025-52891891 
联系人:陆旭 
开户银行:工商行雨花路分理处 
银行帐号:4301013619001051019 
  
3 企业取得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生产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等产品生产制造的内容;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备保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 
  
4.1.2 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份; 
  
4.1.3 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4.2 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见附件四)。 
  
4.2.2 企业应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企业重新填写,由此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3 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 
  
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5 企业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应按照《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型号分档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三)所列不同产品的品种、规格及型号分别申报,并参照《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四)填写。同时,提供所申请型号的受检产品以备抽样检验。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报审查部备案; 
  
5.2 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2.1 审查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2.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行业专家组成,并聘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2.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人员担任,组长应制定审查计划,负责向审查部汇报审查工作; 
  
5.2.4 审查组一般为3~5人。 
  
5.3 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 
       
      
        |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