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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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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2] [3] [4] |
7 审定与发证
7.1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
7.2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 申请书、营业执照、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4 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7.5 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提出申请。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 获得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8.3 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方法见《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产品规格分档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三)。
8.4 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8.4.1 降低产品质量,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8.4.2 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
8.4.3 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8.4.4 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5 企业取得某种型号规格档次的生产许可证后,对低于该档次的同型号规格、品种、材料、结构型式的产品一般也具有生产资格。
8.6 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的规定,违者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议申请或提请行政诉讼。
10收费办法
10.1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 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 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5 产品检测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
? 单台售价在3000元以下或属于机械结构型产品:4500元
? 单台售价在3000~5000元或属于机电结构型产品:6000元
? 单台售价在5000~7000元或属于精密机电产品:7000元
? 单台售价在7000~9000元或属于高精度机电产品:8000元
? 单台售价在10000元以上或属于超高精度机电产品:9800元
以上均按一个产品抽样批次为3台计算。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11.2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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